二、构建和谐社会

作品:复兴之路·中国崛起的30个历史关键 作者:洪向华 字数: 下载本书  举报本章节错误/更新太慢

    抓住“和谐”关键词

    作为日渐崛起的世界上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要回答三个基本问题: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建设一个什么样的社会主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解决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么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两大问题。对于“建设一个什么样的社会主义”,中国共产党提出了一个重要而美好的关键词:和谐。

    提出“和谐”这一关键词,是因为中国社会还存在一些亟待消除的不“和谐”因素。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经济高速发展,GDP总量增长了10倍,年平均增长速度为9.4%,是世界上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但与此同时,中国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公共资源分布不均衡。城乡差距、地区差距仍在扩大,分配不公矛盾凸显,收入差距逐渐拉大。一方面,一些人靠钻政策和体制漏洞而非法致富,一些部门和单位靠垄断而获取超额利润;另一方面,在计划经济时代作出了重要贡献的产业工人和无地、失地农民,获得的补偿与贡献不对等,积累了社会的利益失衡心理。中国目前正进入一个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阶段。

    其实,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信息,在中共十六大报告中就已经存在了。十六大报告在阐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时强调,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就是要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还强调要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把“社会更加和谐”作为中国共产党为之奋斗的一个重要目标明确提出来,这在党的历次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是第一次。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概念的首次完整提出,是在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这次会议进一步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强调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要适应中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4条原则性的界定: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健全工作机制,维护社会稳定。

    纲领性文件出台

    2005年2月19日,北京的西郊春寒料峭。中共中央党校内,聚集着来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办的党政领导,他们在此参加一个特殊的研讨班——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专题研讨班。

    胡锦涛在培训班上发表了重要讲话,他把“和谐社会”的特征概括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他认为,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这些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需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全面把握和体现。

    在2005年2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提高管理社会事务的本领、协调利益关系的本领、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本领、维护社会稳定的本领。

    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进一步把努力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作为“十一五”期间的一项重要任务。

    2006年10月8日,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专门研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问题,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纲领性文件,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决定》继承、丰富和发展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境界。

    《决定》全面、深刻地阐明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性质和定位,强调中国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指明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和重大部署。

    《决定》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着力发展社会事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文化、完善社会管理、增强社会创造力,走共同富裕道路,推动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

    《决定》指出,到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社会就业比较充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良好道德风尚、和谐人际关系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创造活力显着增强,创新型国家基本建成;社会管理体系更加完善,社会秩序良好;资源利用效率显着提高,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实现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目标,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