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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犹未了与不了了之

作品:野蛮生长 作者:冯仑 字数: 下载本书  举报本章节错误/更新太慢

    大约从1999年以后,陆陆续续有人开始谈“原罪”的问题。一些言论最先是从民间和学术界发出的。民间和学术界之所以有人喋喋不休,主要是因为中国经济正迅速成长,财富迅速膨胀,一些在社会发展当中相对失落的人、没有在变革当中找到位置的人,以及弱势群体,对于财富的正当性提出了意见。学术界的争执无非是对这种民间生命、民间情绪的一种学术化的表达。这种表达有这么几个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个是郎咸平的观点,他认为民营企业都是靠侵吞国有资产发展起来的,这是一种“原罪”;郎咸平进而把一切不规范,包括在国外市场经济成熟条件下可能出现的问题和政策失误导致的问题都统统加在民营企业头上,把“原罪”的概念无限扩大,引起社会上非常多的混乱。比如权钱交易,比如暴利、乱集资,这些东西学者研究得不多,但是从唐万新、张海、牟其中、顾雏军这些人不断出事以后,就有很多学者认为民营企业的“原罪”表现为暴利和不断地圈钱,在资本市场圈钱、在银行圈钱、乱集资。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更多的人把行贿受贿跟“原罪”挂上钩。有人发现,每倒下去一个贪官,后面就能找到一个民营企业,甚至也倒下一个民营企业。从胡长清开始,到成克杰,一直到现在的陈良宇、刘志华,全都有这样一个问题。于是,有很多人开始提到民营企业事实上扮演了一个不光彩的角色,并把它归结为“原罪”。

    针对这种观点,也有提出不同主张的,就是用历史与法律的观点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出一个解释,最典型的,一个是张维迎,还有一个是杨鹏。张维迎认为对民营企业的所谓“原罪”问题应当历史地看待,也要站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来看。他主张应该给予赦免,也就是说不应该继续追究民营企业以前的这些事情,应自然地将它赦免,让这个事情过去,然后大家就开始从某一个时段起,认真地开始发展经济。他没有更多理论上的解释,只是提出一个方法,就是赦免论。

    很有趣的是在2006年,杨鹏参加一个叫做“乌有之乡”的沙龙,他针对“原罪”讲了几个小时,开头就从我们万通讲起。他说民营企业自己认识到自己有“原罪”,是从万通开始的。他说:“私有企业有‘原罪’的说法,是万通房地产公司的董事长冯仑最早提出的。后来这个提法被好事者宣传开来,似乎给私有企业一个形象定位,这个定位就是,从事私有企业那帮人的发家史,就是‘原罪’发家史,更广泛地说,有钱人,就是有‘原罪’的。这是一些人关于中国私有企业的‘罪恶出生论’……”

    杨鹏的确明白我当时提出“原罪”的自省和进步的意义。他分析道:“当年冯仑提出‘原罪’说,着眼的目标是清楚的,他希望自己和其他私有企业家强化道德伦理,提高商业道德意识,追求阳光下的利润,创建一个健康公正的中国经济。”

    但他也忧心忡忡地看到,“冯仑也许没有料想到他的‘原罪’说引发了另外一种声音,刺激了一种潜在的政治取向。有人开始强调要对私有企业家进行追查和清算。”

    杨鹏还强调说:“绝大多数企业家忙于做生意,忙于做事,没时间来关心理论争论和舆论风向后面‘原罪’概念的酵母作用,甚至有人觉得这些概念争论很无聊。但是,民意与国家政策越来越受舆论风向的影响,企业家的事业环境在企业家群体逐渐被理论界和舆论界一些人妖魔化的过程中悄然开始恶化,成为不少企业家倒霉的背景因素,这一定与冯仑提出‘原罪’说的初衷偏离了。”

    杨鹏接着从法律、道德、经济文化和哲学层面系统讲解了对“原罪”的看法,其核心内容是对张维迎的结论即赦免说的系统论证与注解。有趣的是杨鹏的文章在网上贴出后,招来另一方面的议论,其中一位以“秋石客”为笔名的人更是搬出“文革”大批判的看家本领,几近谩骂,好一番热闹景象。

    学术界的争论,最终不可避免地反映到政府和政治层面。2003年“孙大午事件”后,河北政府出了一个文件,明确说对民营企业的“原罪”要给予赦免。然而这个文件出台以后,事实上也没有办法执行,因为赦免不赦免不是政府文件的事,它牵扯到很多法律,包括《刑法》、《合同法》等等。到2006年,关于“原罪”的问题,不断又有人掀起争论的声浪,这实际上牵扯到对改革开放的评价。改革开放究竟是对是错,其中一件事情就牵扯到“原罪”。

    如果说大家都认为民营企业的“原罪”是存在的,而且它是一切的罪恶如暴利、圈钱、侵占国有资产、腐蚀干部等等的源泉,如果真这么严重,那么我们今天改革开放是不是错了?如果不是这么一个问题,那就应历史地看,改革之初我们国家市场经济的制度本身还不健全,甚至根本就没有。由于当时的制度本身的缺陷(而这正是改革的必要性所在),带来了当时的一些做法。比如说当时没有《公司法》,做生意本身就会被当成“投机倒把”抓起来,所谓投机倒把就是做买卖,华远的任志强就曾因为“投机倒把”被关了一年。“投机倒把”,今天的人都不知道是什么了,可当时就是个罪,后来新《刑法》就没这个罪了。再比如,当初没有民营企业,也没有《公司法》,怎么判他出资不实?本来那个时候也没有国有资产管理的那些政策和法规,怎么能说侵不侵占啊!如果不尊重民营企业这个发展历史,就这个问题揪住不放,怎能促进改革开放呢?

    这一争论到2006年末达到了白热化。2006年11月17日,中央统战部副部长、全国工商联党组书记胡德平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说,民营经济的诞生,非但没有“原罪”,而且应该早生十年、二十年;现在要来清算“原罪”和“第一桶金”,就等于是对改革开放巨大成绩的否定。之后,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刘延东出面说,政府不主动扩大“原罪”的争论。所以目前“原罪”问题就不讨论了,这个事情就变成了不了了之。

    暂时是不了了之了,但总体来看,或者从民营企业发展的过程来看,随着每一个阶段的不同,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急剧转型的社会,随着财富积累的进度越来越快,我们的传统文化、习惯,包括我们意识形态领域里沿袭下来的一些说法,会不断地挑起对“原罪”问题的讨论和对“原罪”的再追究。所以在中国,财富的创造和积累,始终潜伏着一些威胁。

    那么,究竟什么才是求生之道和解决之道呢?我认为解决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个方面是企业自己,在面对这个问题时,要坚持我们曾经提过的“四化”,就是“资本社会化、公司专业化、经理职业化、发展本土化”。用这个“四化”使你的自有资本金得到充实,同时让公司在一个专业领域形成自己的竞争能力,再培养一个好的团队,然后认真地经营企业,坚持在本土市场成为强者。我坚信,只要按照这“四化”走,“原罪”的绳结就可以解开。

    另一方面,我觉得从国家的角度来看,不了了之实际上是最明智的一个方法。所有的所谓“原罪”,如果是原始积累那一段,特别是在《合同法》、《公司法》、《破产法》、《银行法》等很多法律出来以前的那些事情,到现在法律上追诉期都过了,也就是说当时就算是有罪,现在追诉期也过了。今天即使想给他定罪,从法律上讲也不太可能,因为1993年以前连《公司法》都没有,说他抽逃资本金,他抽逃什么?按照现在的《公司法》,抽逃资本金最多判5年,追诉时效也就5年,所以今年还要说1993年以前他有“原罪”,抽逃资本金,当时顶多也就判他5年,何况此事早就过去了。所以不了了之最好,因为不了了之就是依法办事嘛!

    另外,凡是追诉期没有过的,那么按照今天的法律,谁撞到了,那就逮谁,也不用赦免,就当“现罪”而不是“原罪”去惩办好了。比如有人有合同欺诈的嫌疑,按照今天的办法,只要有人起诉就得办,没人起诉国家也犯不着搞运动、强行清理、将哪一年以前的涉案企业全部抓起来。有人起诉,那说明你不是惹的国家,你是欠了别人,有人追你一直追到今天,法院该受理的就受理,按程序依法追究。总之,没过追诉期的,和其他任何犯罪一样,有人起诉法院才受理。这个对国家来说就叫做依法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