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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哪个国家的汽车产业

作品:郎咸平说对了吗 作者:叶楚华 字数: 下载本书  举报本章节错误/更新太慢

    阅读提示:难道我们进行企业兼并重组的目的,只是为了提高外国企业的竞争力与抗风险能力,只是为了振兴“八国联军”的汽车产业吗?

    “汽车产业振兴规划”中明确提出“支持大型汽车企业集团进行兼并重组,支持汽车零部件骨干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扩大规模”。我认为,如果是围绕上海大众、一汽大众或东风日产这样的合资企业来做兼并重组的资本运作,只能说是饮鸩止渴,令人扼腕而叹。企业集团的兼并重组,无非是提高产业集中度,实现规模优势,从而达到成本下降和竞争力提高的目的。然而,北京大学路风教授早已指出:产品技术被制于跨国公司的所谓中国控制的合资企业根本无法获得规模经济效益。

    对于一个企业而言,实现规模效益的关键是在一定规模基础上对生产过程进行集中协调的组织能力。实现规模经济效益的充分条件是对大规模生产和分配进行集中化协调的有效管理机制的形成。这种管理机制在于能够迅捷高效地协调组织内部的资源配置,而缺乏这种协调则会阻碍实现新技术机会的经济收益潜力。

    当产品技术开发能力的控制权由外企控制时,因产量增加而产生的规模经济效益属于合资的外国母公司,而不属于合资的中国母公司,中国企业并不拥有对整个生产过程进行集中化的协调能力与权力。这是因为规模经济是和大批量生产方式联系在一起的,而大批量生产方式的技术基础是零件可互换性和专用性生产设备。虽然一个企业内部必须标准化,但企业技术有一定的演进轨道,不同企业之间不具有互换性。例如,一汽大众与一汽丰田的零部件不能互换,上海大众和上海通用的零件不能互换,拥有不同合资公司的中国母公司当然不能通过零部件标准化来实现规模效益。反之,一汽大众和上海大众的零部件则可互换,因为两者的产品技术标准都属于同一个母公司——德国大众。同理,丰田在华投资的几十个项目对中方来说都是互相独立的企业,但它们却处于丰田总部的统一协调之下。不仅如此,这些合资企业的产品及其零部件供应都处于外国母公司的战略协调之下。合资双方在协调能力上的这种对比恰恰证明,能够对合资企业进行统一协调的是外国母公司,而不是中国母公司。

    因此,合资企业并不是独立的企业,它们只是外国企业跨国扩张战略的组成部分,依赖外国母公司的产品技术,处于外国母公司全球战略的统一协调之下;合资企业生产规模的任何扩大都导致外国母公司产品线的扩大和产品技术应用范围的扩大,即这些母公司生产规模的扩大;而且使外国母公司的品牌和销售网络深入中国社会,构建起使所在国本土企业难以发展起来的壁垒。

    外国母公司对中方的压倒性优势使得其在中国市场赚取了超额利润。例如,奥迪轿车——多年来国内政府采购的宠儿,尽管其只占政府采购数量的20%,但政府示范效应已经使得奥迪成为国内高档公/商务车的代名词。2008年,奥迪在中国销量超过10万辆,拥有高档车市场70%的占有率,占其全球销售量的10%,奥迪为一汽大众贡献了120亿利润,德国大众的利润则超过70亿。2008年,福特、丰田、本田、日产、现代等企业的外国母公司,在中国汽车市场获取的净利超过2000亿,占整个中国汽车行业利润的60%左右。

    我不禁想问,难道我们进行企业兼并重组的目的,只是为了提高外国企业的竞争力与抗风险能力,只是为了振兴“八国联军”的汽车产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