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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 官员住房消费面面观

作品:中国隐性权力调查 作者:李松 字数: 下载本书  举报本章节错误/更新太慢

    实施官员住房申报制度,这并不存在法理上的障碍,而是官员公权性使然,也是反腐倡廉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一个人到底该住多大的房子?这对在市场法则下奔波的普通百姓来说,似乎无须回答——如果手里钱多,就去买大房子,要是钱少,就买小房子或租房子。

    可对官员来说,事情并非那么简单,因为他们的薪酬与纳税人有关,房子也不例外。所以,官员该住多大的房子,需要有一个明晰的答案。

    但是,我国官员住房情况一直不公开,更谈不上有健全和完善的官员住房监管制度。在此背景下,近年来一些中高级官员严重超标建房、以权谋房,甚至占地建造“官员别墅”等现象屡见不鲜。

    2010年1月13日,中共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在京闭幕。这次会议通过的公报明确指出:“认真落实并抓紧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从反腐败的角度而言,必须实施官员住房申报制度,但不应是简单地向上级部门报告,而应在明确官员住房标准的基础上,把官员住房情况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从根本上抑制官员住房腐败现象的发生。

    官员“买不起”的“现实逻辑”

    近年来,我国各地房价一路飙升,多数普通百姓唯有“望房兴叹”。但有趣的是,有些中高级官员,也声称“买不起”房。

    2009年12月23日,在南京电视台演播大厅内举行的市民论坛上,南京市代市长季建业在回应市民问题时坦言:“说实话,以我的工资来算,大概也要十多年才能买到一个小房,还买不起大房。”

    2009年12月13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贺铿在中央台节目中谈到高房价问题时,也声称“买不起”房。

    2009年6月20日,广东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惠武在广州举行的“寻找中国经济新引擎”《财经》论坛上表示:“广州很多房子价格每平方米超过2万元,我是副厅级职务,每月工资8000多元,但两个月的工资也买不起一平方米的房子。”

    从公开报道情况来看,“坦言”买不起房的官员,除了上述三位官员外,还有郑州市市长赵建才、广州市政协前主席陈开枝、广州市天河区副区长丁建华,等等,他们都曾在不同的公开场合,声称“买不起”房。

    “单纯拿工资来与房价衡量,这些官员确实买不起房。”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李成言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但在现实中,大多数中高级官员的住房感受,却显然与普通百姓的感受有很大差别。在高房价时代,很难看到这些官员有做房奴的压抑,更看不出有房价飙升带来的焦虑感。”

    而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是,在以往落马的贪官中,大多都有以下显著罪证,即包养情妇、受贿、多套住房,甚至还拥有别墅。

    这是一些典型的案例。原上海浦东新区副区长康慧军因为利用职权低价购房24套,其中8套已经出售,获利达1600余万元;原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处处长陶建国,共接受开发商贿赂29套房产,并将其中28套房产出租,被称为“炒房处长”;原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戴国森案发后,办案人员从其住处搜查出十多本房产证,等等。

    公权操作住房“灰色消费”

    在受访专家看来,我国现有体制下,除少数腐败官员通过非正常渠道拥有住房外,大部分的中高级官员,还能享受机关在住房方面的各种优惠政策,不用像普通百姓一样,去市场上购买高价商品房。

    20世纪90年代末“房改”之前,我国官员就是住房条件相对较好的群体。尽管后来停止了福利分房,但各级机关以种种名目操作的“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和“集资建房”却从没有停止过。

    记者了解到,一些地方官员住房灰色消费方面,操作手段可谓五花八门、花样翻新——内定开发商超低价拍地,建好房再以低价让官员“团购”;引入开发商进行开发,所建成商品房却按经济适用房、集资房核定价格,等等。

    据报道,2007年年初,开发商在某沿海大省省会城市建起了面积严重超标的经济适用房,最小的160平方米,最大的295平方米。面积严重超标的经济适用房一共是8栋楼房,全部被省直机关买走。

    有些中高级官员还利用个人职务影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向开发商购置限价房、商品房等。有些甚至要求本单位出资,为个人购买住房或者采用换房的方式,得到超标准的大面积住房,然后以低价格个人购买,从中牟取私利。

    “在单位自建房使用划拨土地上,对经济适用房的特殊优惠很多,不但免交大部分税费,还可享受免交土地出让金,因此这类住房的价格,要远远低于市场上的商品房。”接受采访的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汪玉凯教授指出,“单位自建房,在商品房的价格还没有大幅上扬的情况下,问题还不很突出。但是当房价大幅度飙升,像目前北京房价如此之高的情况下,单位自建房的成本和市场就会形成很大反差。从而引发公众的不满。”

    为此,汪玉凯建议:“需要重新审视目前的官员住房制度,并尽快加以完善。避免由于制度方面的缺失,造成公众与政府的冲突。”

    据知情人透露,随着近年异地为官现象增多,有些异地任职的中高级官员更是以暗箱操作手段多占公房。比如有些官员在原单位,就已享受住房制度改革的优惠政策。在交流异地后,他们又由现任职单位为其购买商品房,然后他们以各种理由,以便宜的价格买下。等再次交流时,下一个单位又为其购买商品房,再以低价购为己有。反复倒腾,几年下来,就占有多套房子。

    官员住房何时阳光化?

    据介绍,我国中高级官员住房实行“属地化管理”,基本是中央管中央,地方管地方。但是,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极其不平衡,官员住房标准差异还较大,也缺乏有效的官员住房监管体系。

    针对官员住房腐败问题,中央和地方曾出台过一些文件加以规范。1999年8月16日,中央办公厅颁布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干部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70平方米;副处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司(局)级,105平方米;正司(局)级,120平方米。

    2005年11月,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厅以上领导干部住房问题的通知》规定,正省级220平方米、副省级190平方米、厅级120平方米。

    尽管如此,官员住房腐败问题,多年来一直为公众所诟病。更有甚者,有些官员还在公共区域大肆建造“官员别墅”。比如2007年,一些官员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在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江西庐山风景区的莲花洞森林公园内损毁国家生态公益林,违规兴建私家别墅,导致这一景区抢建别墅成风。

    说来,官员住房问题与某些政策规定的“灰色”地带有关。如有红头文件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可统一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按建造成本价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出售。

    此外,该文件还有一条:“有建房土地或对拥有产权的危旧住宅小区进行改建的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批准,近期可利用本单位现有土地自建住房,按不低于同等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向本单位职工出售。”

    记者调查发现,经此政策演变,口子越开越大,一些地区有条件的党政机关争相仿效。

    “官员住房腐败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广泛性等特征,查处难度比较大。”李成言认为,“但最主要的原因,却是我国没实施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官员住房消费不公开、不透明,同时对官员违规行为的查处,在制度层面上的相关规章,虽可供借鉴,但可操作性差,处罚也缺乏威慑力。”

    加快官员住房制度改革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我国官员住房腐败,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恶化了党群、干群关系,助长了官员奢靡之风,而抑制官员住房腐败,也就成为了反腐倡廉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在对住房腐败的内涵、性质和形式进行准确界定的基础上,除了对官员实行住房登记申报制度,还应建立和健全官员住房监管体系。”李成言认为,“从国外的反腐成功经验看,官员住房公开是一种可借鉴的成功模式。”

    据介绍,在西方发达国家,官员的住房情况,基本上和普通百姓一样,却很少出现官员住房腐败现象。一个重要的经验是,这些国家规定官员住房、薪酬等待遇,必须向社会公开,对住房面积标准作严格限制,建立完善的公众监督机制和政府监督机制,严查各种以权谋房等官员住房腐败现象。

    “要尽快建立官员住房腐败预防制度,按各地的住房水平和经济发展状况,制订不同级别官员在住房方面的标准。”汪玉凯认为,“同时也要规定严格的官员住房监察制度,防止某些官员超标建房、以权谋房。对官员购买或建造私有住房,要建立严格的申报审批或备案制度,对官员住房进行动态管理。”

    同时,汪玉凯还建议,加强对官员住房的监督和检查,可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全国的身份证联网,建立官员住房登记、查询制度,搞清楚官员住房的基础信息,为监督和检查提供保障;二是对一些重要岗位上的中高级官员,可以考虑实行统一的官邸制。这在世界上也是比较普遍的做法。这样就可以有效地防治官员在住房方面的腐败。

    多位受访专家也表示,随着我国异地交流和任职官员人数日益增多,可尝试推行官邸制,即官员对住房,只享有使用权,而不具备所有权。当官员调到异地任职时,其官邸还可继续留给下一任官员使用。

    另外,有些受访专家还提醒,推行官邸制的前提,是必须要明确官邸制的主体资格、条件、建造标准、资金来源、使用权、所有权关系以及违规违纪责任等。“只有这样,官员住房消费才能避免误入新的腐败怪圈。”

    “对当前官员住房情况,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摸清情况分类解决。”中国社会科学院尹韵公研究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要建立和健全官员住房腐败的问责制度,明确住房腐败的问责对象、程序、内容、方法和责任追究范围,等等。官员多占住房,应当被视为诈骗公共福利。因为,这些公共福利的资金,完全来源于纳税人或财政收入,所以官员的这些行径,与贪污没有本质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