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棉花糖小说网 > 文学名著 > 中国隐性权力调查 > 第五十九章 人肉搜索的“身份危机”

第五十九章 人肉搜索的“身份危机”

作品:中国隐性权力调查 作者:李松 字数: 下载本书  举报本章节错误/更新太慢

    地方立法“一刀切”限制人肉搜索,让官员搭上了保护普通公民隐私的便车。

    2010年5月底,《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一部地方的信息化“促进”法规,引来全国各地公民对信息梗塞的担心。

    该草案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这一条款旋即被解读为禁止人肉搜索(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互动搜索信息,典型如网络寻人)。

    2010年6月8日,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指出,中国公民在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受法律保护,中国政府十分重视互联网的监督作用。

    同时,白皮书还表示,中国政府积极创造条件让人民监督政府,十分重视互联网的监督作用,对人们通过互联网反映的问题,要求各级政府及时调查解决,并向公众反馈处理结果。

    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所长尹韵公研究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人肉搜索是一柄双刃剑,尽管有时侵犯了一些无辜者的隐私,甚至做得过火,但其发挥的网络监督作用,是有目共睹的。”

    多位受访专家表示,人肉搜索涉及面广且难以定性,目前国家层面尚无明确的法律对其进行界定和评判,不急于将人肉搜索定性,是一种具有前瞻性的明智之举。

    “越权立法之嫌”

    2009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严打泄露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内容,但对之前颇受争议、获部分常委会委员支持的人肉搜索入罪,并未作出规定。

    在最高立法机关悬置该问题时,一些地方立法已对人肉搜索悄然紧逼。

    2010年5月25日,浙江省政府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初审的《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第39条规定:“采集社会组织或个人的信息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并依法合理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

    浙江省相关部门负责人反复申明,该条文主要是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可很多公众与媒体还是将其解读为“立法禁止人肉搜索”。

    尽管浙江的草案还没有最终通过,但“涉嫌”限制人肉搜索的先例早已有之。

    2009年1月18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禁止“未经允许,提供或者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

    2008年4月《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和其他个人信息资料”。

    同样,在宁夏、山西两地颁布实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也明确禁止“擅自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

    这些规定数度引发舆论反弹。人民网就此作的一项调查表明,超过90%的网民反对立法禁止人肉搜索,认为“不利于草根监督”。

    受访专家更指出,地方立法禁止人肉搜索,并无法律依据。《立法法》规定公民的政治权利、人身自由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才能加以限制或者剥夺。“地方立法禁止人肉搜索,就是禁止法律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这给人越权立法之嫌。”北京师范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沈友军说。

    不过,即使是已生效的此类地方规定,尚未起到实质而明显的作用,人肉搜索生猛依旧。沈友军分析:“目前网络民意非常强大,人肉搜索的参与者众多,追责到人比较难。”

    中国政法大学薛瑞林教授也认为,人肉搜索刑事立法可行性不高,“民法可以解决的事情,不必上升到刑法的高度上去”。

    在多位受访专家看来,人肉搜索在我国至今没有入罪,与决策层对网络监督的认可有关,而民意的广泛支持,更使有些地方政府投鼠忌器,即使有限制人肉搜索之意,也只能打“擦边球”。

    “独特的反腐功能”

    《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表明,截至2009年底,中国网民人数达到3.8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28.9%,超过世界平均水平。

    目前,我国有上百万个论坛,2.2亿个博客用户。据抽样统计,每天人们通过论坛、新闻评论、博客等渠道发表的言论达300多万条,就各种话题进行讨论,表达各自的思想观点和利益诉求。

    在此过程中,网络也成为重要的舆论平台。尤其在“周老虎事件”后,人肉搜索成了公众监督政府及官员的一大利器。

    随后,被网友称为“史上最牛房产局长”的周久耕,浙江公费出国旅游团,以及“邓玉娇事件”“躲猫猫”“俯卧撑”等事件中,人肉搜索都会详细公布目标人的姓名、照片、家庭、住址等,让其无所遁形。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人肉搜索在公民中的兴起,主要原因除了政府信息不够公开、不够透明外,还与官员权力得不到制度化的有效约束,以及民主监督流于形式有关。

    北京市直属机关一位年轻官员私下忧虑地告诉记者:“现在网络那么发达,网络监督几乎无所不在,说不准什么时候言行不妥,就成为网上人肉搜索的对象,搞不好就得丢官挪位。”

    记者调查发现,有这种想法的官员不在少数。多位官员坦承害怕网络监督尤其是人肉搜索,并称网络监督对自己形成极大的精神压力。

    “身正不怕影子斜,正直的官员是不用担心人肉搜索的。”沈友军说,人肉搜索这一来自四面八方的监督,不仅监督官员执行公务时的行为,而且监督其私人生活中的行为,或者由监督其私人生活中的行为转而追究其公务行为,防不胜防。“由于人肉搜索独特的反腐功能,一些自身有猫腻的地方官员对人肉搜索心怀恐惧,就会有‘置之死地而后快’的想法。”

    “有些官员之所以害怕人肉搜索,本身就是心虚的表现,或是自身不干净、不廉洁,有让人说三道四的‘把柄’。”尹韵公说,“但也不排除有些官员网络问政能力不强,无法适应网络监督,从而产生排斥心理。”

    尹韵公认为,人肉搜索是普通公民监督政府、监督官员不太多的渠道、不太多的手段之一。“在当下官员‘前腐后继’的特定环境中,如果对人肉搜索实施打压,只会让某些腐败官员更加肆无忌惮,不利于反腐败的深入开展。”

    沈友军也表示,在反腐机制尚未健全,腐败行为屡禁不止的背景下,人肉搜索的反腐作用不可低估,“目前权力寻租的花样不断翻新,相关监督制度形同虚设,而且官员财产极不透明,立法禁止人肉搜索为时尚早。”

    “双刃剑”不能“一刀切”

    多位受访专家也提醒,人肉搜索毕竟是把“双刃剑”,在被贴上“反腐利器”标签的同时,不能对普通公民隐私权任意践踏。比如北京王菲状告“北飞的候鸟”等3家网站侵犯个人隐私权案,即是典型。

    北京重光律师事务所余英杰律师称,公民隐私权当然要保护,但有些地方立法机关禁止人肉搜索,公开打的是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旗号,却没有对这一权利作出合理的界定,模糊了官员隐私和普通公民隐私的区别,让官员搭上了保护普通公民隐私的便车。

    “官员手握公权力,直接影响着公共利益,他们的某些个人资料,比如财产,兼职等信息,已不再属于‘私’的范畴,也就不存在‘隐’的问题。”余英杰说,“如果只是简单地一视同仁地保护官员和普通公民的个人信息,难免给人感觉是在屏蔽网络监督通道,维护官员既得利益。”

    尹韵公也持此论:“在一定意义上讲,官员属于公众人物,他们的隐私权不能像普通公民一样受到绝对保护。如果不加区别地禁止人肉搜索,就有禁止公民监督和批评政府之嫌。”

    在多位受访专家看来,对人肉搜索不能以偏概全、因噎废食,更不能“一刀切”地禁止,但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对人肉搜索行为设置一个合理的法定边界。

    南开大学教授齐善鸿提出一条原则:只要人肉搜索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就应得到鼓励和支持,否则,就应受到限制。

    他认为,在寻求个人隐私权与言论自由方面,应找到一个平衡点。在强调普通公民隐私保护的同时,应将官员个人隐私和有关公务信息区隔出来,一方面积极引导民众的监督方向、提升监督能力;另一方面宽容公众在揭露腐败时难免出现的暴露官员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

    余英杰也建议,可制定法规分清官员和普通公民的隐私范围,设定一个公平、理性的游戏规则,从网络管理上对人肉搜索进行规范管理,使其在法治环境下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据专家介绍,人肉搜索在国外也大量存在。人肉搜索在日本被称作“网上侵犯人权问题”,在法律上有的受害者以损害名誉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但因为限制网民网络行为会触及言论自由的问题,因此日本在这方面仍很慎重。

    在英国,无论政府、法律执行机关,还是其他机构或个人,在收集和取得个人数据时必须通过公平合法的方式,并在收集之前依法登记。美国则通过行业自律和判例法并配以单行立法,来实现对个人数据的保护。

    针对我国现实,多位受访专家指出,当前地方政府的精力不应放在为官员打造“遮羞布”上,而应对官员权力进行有效制约,尤其要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比如官员的财产公开,财政支出公开,行政、司法程序、过程、结果公开,等等。

    尹韵公说:“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还有很大的改善余地。如果公民的知情权能得到满足,如果对政府、官员的监督渠道畅通,那么人肉搜索这种监督形式,就会随之消失。”

    他还乐观预计,2010年6月8日《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的发布,给了网络监督一个基本肯定,也意味着一个更开放、包容而又透明的网络时代已经来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