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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话

作品:第十三位名侦探 作者:山口雅也 字数: 下载本书  举报本章节错误/更新太慢

    “接下来,我要开始密室教程啦!”

    十二月十四日星期六的正午,布尔博士稳坐事务所的安乐椅上如是说道,那双失眠的公牛眼眨个不停。不仅是我,基德和嫔克这对搭档亦被喊来了这个房间。许是工作繁忙的缘故,他们都是面带倦容,疲劳得像是彻夜登台的歌星。

    布尔博士接着说道:“爱德华法规定的时间到了,这意味着我该破案了。但是,解开布朗宁勋爵的命案之前,我想先就‘密室’的问题略作说明,毕竟——”

    布尔博士虔诚望向壁炉架上方,那里挂着一位身披黑色斗篷的绅士肖像。

    “我希望继承先师菲尔博士的志向!眼下,本格派侦探眼看着便要消亡,甚至有了‘推理界空棘鱼’这种讽刺。所以,我要完美展现一下本格派的密室推理水准!”

    布尔博士自我陶醉着,话音都变颤抖了。对此完全不感兴趣的朋克刑警们则听着日本制造的耳机,随音乐摇摆身体。

    目光炯炯的布尔博士完全没有察觉大家的态度,自顾自开始了话题。

    布尔博士的密室教程

    要彻底解开克里斯朵夫·布朗宁勋爵被杀一案,我觉得有必要对‘密室杀人’这种不可能犯罪进行一些基础的介绍。

    一八四一年,奥古斯都·杜邦这位天才侦探解决了“莫格街谋杀案”,这是侦探史上的第一个重要案件。自那之后,密室杀人这种最具魅力的问题就征服了所有侦探。布朗神父、赫尔克里·波洛、菲洛·万斯、埃勒里·奎因、法兰奇……几乎每一位名垂青史的侦探都跟“密室”有缘。而其中最著名的,当然便是我那位痴迷不可能犯罪的恩师——基甸·菲尔博士。他杰出的贡献确实值得大大介绍一番!

    对密室的优秀研究,很早很早以前就出现了,譬如菲尔博士一九三五年借提出的密室讲义。后来,日本的作家兼学者江户川乱步亦以理论著作《幻影城》讨论了密室的分类问题。

    鄙人自知才学有限,不敢高谈阔论,惹得各位反感。但若结合我个人的体悟来讲述前贤的成果,对密室分类予以简单介绍,想来总不会败了各位的兴致。

    首先,如果只对“密室杀人”进行狭义的理解,则其组成要素便大致有这样三项:死者、凶手、无法进出的空间。嗯,如果硬要再加一项的话,凶器亦是重要的备选项。

    这些要素里面,通常来说,空间是静态的——几乎所有的密室案件,都可由“死者”、“凶手”和相对不重要的“凶器”这三要素在案发时和“密闭空间”的关系来进行分类。换言之,只要搞清了这三要素各自的情况和整体搭配,基本上所有的密室案件都会随手解开。我说,你们跟得上不?

    刚才,我使用的前提是“静态空间”,但现实中可不是没有那种该死的、邪恶的“动态空间”案例!然而,我们权当那是意外好了。虽然我很欣赏那种异想天开的诡计,但这次毕竟只是个基础教程,如果逐一讨论那些特例,肯定会变得混乱不堪。

    确立了这样的基础概念之后,我们就可以谈到分类的问题啦。

    首先是A类——出事时,凶手在屋子里面。

    这看似顺理成章,其实却有着各种情况。无论如何,最常见的就是那些玩弄门窗的技俩。行凶之后,凶手一般都会从房间里出来,设法从外面操控门锁甚至内侧的插销,使用老虎钳和绳子让房间变成密闭状态。这种办法简直麻烦死了,我一点都不喜欢,根本就是小流氓抢金库的风格嘛,哈哈哈。总之,这是营造密室的最简单办法之一,凶手和侦探都会一下子想到。

    比这个稍微高明些的手法是利用时间——凶手作案时同样要进房间,但会让人对“作案时间”有所误会,继而构成密室杀人。

    这种情况的第一种手法,是让案件的时间显得比实际晚,比如利用唱片、音响之类,让别人觉得被害者在实际遇害时间还活得好好的。

    第二种手法则反之,让案件的时间显得比实际早。比如说,凶手以第一发现者的身份冲进密室,进去后才动手杀人。

    以上两种情况里面,密室杀人都是凶手获取“不在场证明”的技俩——这样一讲,是不是就好理解了?和门窗上的机关相比,这种手法具有一定的心理成分,水准较高,但实际案例比较罕见。

    然后,我们来看看B类——出事时,凶手不在屋子里面。

    该分类主要有两种思路:(一)利用房间内的机关装置;(二)从房间外隔空杀人。每一种都有大量案例。

    先说第一种吧,这需要将自动手枪等定时杀人装置悄悄安装到房内的家具摆设上。这样做的必然结果是凶手杀人会很轻松,但由此又出现一个问题:事后如何处理掉密室内的装置?

    再说第二种,这指的是将刀射进屋子那种情况。这样的密室既然存有缝隙,那就肯定不是完全封闭,所以其诀窍就是查明缝隙。

    就这两种手法而言,除了“死者”和“凶手”的情况,适才说到的备选项“凶器”的情况同样是很重要的。

    话说回来,这个B分类有些案例是跟“自杀”有关的。说得清楚些,就是“伪装成他杀的自杀”和“伪装成自杀的他杀”这两种。一旦这种伪装的效果显著,承办者就会按照表象来进行处理,很难再有水落石出的机会。酷似这种案例但更高明的,是“死者自行送命,却不算自杀”这种情况——比如说,凶手设法让密室里的死者受到惊吓,心脏停跳而亡。这种情况的“密室杀人”很难证实,算是很讨厌了。

    接下来是C类——出事时,死者不在屋子里面。

    就我个人的观点来说,这种思路最懂得利用盲点。既然死者是在密闭的房间里被发现,人们当然会觉得密室就是杀人现场。然而,这一类别的情况完全推翻了这种想当然的看法,包括“死者是受伤后进房间上好锁才死去”、“凶手设法将死者送进密室”等等。这是一种颠覆性的理论,或许该冠以“反密室”之名称才好?

    如何,你们是不是都明白啦?几乎所有的密室杀人都不出这三大类别。当然,例外总是有的,譬如难以分类的混合情况。

    啊,对了,处理密室杀人时,可别忘了另一个重要问题——密室的合理性。凶手为何要千方百计弄出密室?绝大部分理由都是要让谋杀看上去像是自杀。但若刚好不是这样的话,就一定会有一个理由。就算凶手是个疯子,但疯子亦会有疯子的道理。只要扣住了这一点,往往便可以顺藤摸瓜,直切密室杀人的玄机。这一点至关重要,你们万万要牢记心头。

    总而言之,你们听完我这个密室教程,不妨再回顾一下布朗宁勋爵的命案,肯定会将之归进某个类别,进而省悟真相。

    如何,想出来这个密室的机关没有?哈哈哈,听了如此长的教程,各位想必都累了吧——但是,这总比学校里面的几何课更有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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