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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节

作品:美国8大奇案 作者:胡佳 字数: 下载本书  举报本章节错误/更新太慢

    7月30日,星期三上午,公诉方宣布取证结束。

    克拉任·达偌的第一位证人是威廉·崴特博士,美国精神病学学会主席。崴特博士在证人席上宣誓后刚刚入座,检察长罗伯特·科罗便振振有词地提出抗议:“当你断案的时候,你并不需要一只显微镜去探究罪犯的大脑,以其神经系统是否有病变来决定他是否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你需要的只是事实。譬如,他杀了那个人是否因为此人曾勾引过他的老婆?如果是,则可从轻判决;他杀了那个人是否因为此人曾到处散布谣言对他进行诽谤?如果是,则可从轻判决;他杀了那个人是否因为两个人酒后互戕,如果是,则可从轻判决。然而,我们现在面对的,是一桩性质极其残酷的预谋杀人案。在被告承认‘有罪’,并逃避陪审团审案之后,再引入‘精神病抗辩’,这在历史上是没有先例的。”

    从此开始了长达两天的辩论。

    在本次庭审之前,被告方只能在“无罪”辩护中引入关于其神经不正常的证据,而且必须由陪审团对法庭是否应该采纳或拒绝这些证据作出最后裁决。

    正如某记者在报道中所言:“当法庭内的听众们被炎热的暑气,还有双方发言中的那些晦涩难懂的法学术语催眠得昏昏欲睡时,本案被告方的律师们正在力图揭开美国司法史上新的一页。”终于,在约翰·加维利法官的帮助下,他们完成了这一“壮举”——1924年8月1日,星期五上午11点,法官驳回了公诉方的抗议,允许威廉·崴特博士等作为专家证人在本案中出庭。

    崴特博士在证词中说:“理查德自小便感觉,他的家人对他多少有些忽略。”当他在14岁进入大学时,同学们都比他大了4到8岁。“他开始摹仿大孩子们喝酒”,以得到他们的认可和接受。理查德经常将自己想象成一个大人物,一个很厉害的人物。他在小时候最喜欢“装扮成牛仔或警察照相”,稍大一点则幻想自己“是一个让人们闻风丧胆的罪犯,一个犯罪团伙的首领”。在因勃比·范克斯绑架撕票案被捕入狱后,尽管民众对凶犯表现出了极大的愤慨,但理查德却相信不少年轻人会将他视为英雄。他认为“在铁窗中身着囚服”才是自己一向希望的形象。

    “纳森则是在很小的时候就发现了自己的与众不同,以及与周围环境的格格不入”,他的孤僻随着年龄的增长而演变为“自我中心”。“但在智慧的外表下,纳森实则十分脆弱”,因此也不像理查德那样“具有犯罪倾向”。

    两名被告的共同之处,除了智力、年龄和家庭背景外,还因为他们虽然都在学业上成绩斐然,但就其性格和社会经验等等而言,却是“非常的不成熟,甚至幼稚,只相当于正常儿童8到10岁的水平”。尽管纳森和理查德都没有明确地承认过,但崴特博士认为,他们在一群大孩子中间肯定受到过某种形式的欺负,从而导致了他们的“反社会情绪”。

    比如理查德:“曾认真地考虑过自杀。他说他对自己到目前为止的生活非常满意,但生活已经不可能再给予他更多,因为他已经享受到了生活的全部。”“理查德所有那些犯罪活动都是他自我毁灭的一部分。”

    这位专家指出,勃比·范克斯命案是两名被告合作的结果,或“他们性格相互交织影响的结果”。“我不能想象单凭纳森自己会萌发出绑架杀人的念头,因为他的个性中没有犯罪的因素。我也不能想象理查德独自一人会作下这么轰动的案子,”因为他“是需要观众的。在他的幻觉中,犯罪团伙是他的观众。在现实生活中,纳森是他的观众。”更重要的是,纳森这位观众并不是被动的。他不单是在一旁观看,他也是演员之所以成为演员的理由。往往在演员遭受挫折,准备卸装退场的时候,这位观众便会挺身而出,堵住演员的去路,鼓励、甚至是逼迫着演员将已经开场的戏继续演下去。因此,“在勃比·范克斯命案中,是纳森首先提出编排好不在现场的说辞。当二人得知尸体已被发现,理查德准备罢手时,是纳森坚持要按原定计划打电话到凡德波格与罗斯药铺。”同样,在接受警方审讯的过程中,也是纳森矢口抵赖,顽抗到最后一刻。

    罗伯特·科罗检察长在交叉取证时问:“以你之所见,博士,你认为是谁动手杀死了勃比·范克斯?”检察长稍事停顿,又加上一句,“他们中的哪一个?”

    “我想应该是理查德。尽管他为了减轻自己的罪孽而不愿向当局承认。”事实上,无论是纳森或理查德将凿子戳进勃比·范克斯的额头,从法律的观点,两名案犯都应该承担同等的罪责。威廉·崴特博士继续道:“我没有问。但在为他们作完检查和测试后,我就知道了。或者说,我认为我已经知道了。我对这一点很感兴趣,但是我并不好奇。”

    来自波士顿的韦尔·赫利博士是研究少年犯罪行为的专家,他在本案中也兼主持对纳森和理查德的各种试卷测验。

    赫利博士作证说,纳森的默读测验得分是他所见到过的最高分,纳森的记忆力也相当惊人,有过目不忘之能事。赫利博士曾随手写下20个互不相关的单词,纳森看完一遍便能够倒背如流,而且第二天还记得清清楚楚。但是,赫利博士说,纳森在“实事判断”中的表现却不尽如人意,“他的得分之低,令我惊讶。”“100分的满分中,他只得了565分,那是12岁孩子的平均水平。或者说,10岁的孩子中有25%的人会比他做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