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董事会中,协商还有一个前提——股东配比和股权的结构问题。董事的提名与股东的构成有关系。按照现在的《公司法》,股东的构成有好几种安排,可以有优先股、普通股,普通股可以推荐董事,优先股原则上不参与经营,但《公司法》并没有排除其推荐董事,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有时候也会较真儿。
某一个股权分量大了,要求董事会的席位就会多,席位多了,在董事会的表决权就多。本次董事会除了换届这项工作之外,还有一项章程修改的工作,除了席位分配问题,还有表决规则的约定。一般决议事项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半数通过则生效,特别决议2/3通过生效。新《公司法》规定,表决程序可以约定,是非强制性的。因此我也可以提出建立一个这样的博弈:在章程里约定所有的决议都属于特别决议,都要一致同意,那么票数多席位多也没用,一人不同意,就通不过。
所以,设计董事会表决程序这项工作特别重要,在考虑章程如何约定的时候,一定要想得特别清楚。
——摘自冯仑个人电子杂志《风马牛》0705期文章《在博弈中寻求平衡》
背景分析
2007年的一天中午,一个朋友专门找到冯仑:他的公司要上市,但上市前他想不好怎么安排股权,担心上市后失去控制权。冯仑给了他一些建议来掌握这个局面,比如怎么来找战略投资人和财务投资人,朋友占多少,其他占多少,国企占多少,私人占多少,上市以后找哪些基金来支持以保持权力的稳定性。
万通与泰达的董事会表决程序设计比较特别,在董事会上特别议案3/4通过才能生效,这其中暗含着一个意思是:如果双方没沟通好,任何意见都通不过,万通必须跟泰达协商一致才能通过。“代表多数”即来了几人,代表若干人,“出席多数”就是来了多少人算多少。还有一个是总的股权数的多数,比如万通12亿股,那就是12亿股的多数。
行动指南
在公司股权结构的形成和每一次调整之前,一定要考虑到其后的股权配比与表决程序。